111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志航交通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列「方俊憲」為
被告,然事實及理由則記載「戴順吉」為被告,且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故請確認原告所欲提起訴訟之對象為何人,並重新提出載有被告正確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檢附含所有證據資料之起訴狀繕本1份,俾利本院送達被告,使其知悉本件訴訟以為答辯。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4,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遵期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