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被 告 TRAFIGURA PTE LTD(托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PE MULLER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蘇雄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將存放於被告居正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安平港第5號碼頭倉庫之鋁錠4700公噸(下稱
系爭鋁錠)交付原告,而依原告陳報其請求交付之系爭鋁錠完成之點價計美金13,911,976.72元,依起訴時美金1元折合新台幣28.81元匯率計算結果為新台幣400,804,049元(元以下4捨5入),依此數額核定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8,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