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宏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南市第141期新化區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勞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1,2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