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美安辦公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2,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