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四維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16,7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