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蔡志昌
賴爵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民國104年被告公司之董事會係決議發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獎金,折合900張(每張1,000股)之被告公司股票予員工,即每股折合20元。原告請求被告交 付當初其分得之115,000股,價值共計230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