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