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八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宗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第一項聲明係請求
被告李宗貴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指
定之人,第二項聲明則請求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不得
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111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4597號等義務人李宗貴之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執行事件,對系爭土地
為
強制執行。經核原告所為
上開兩項聲明,其訴訟目的一致,應
僅計為同一
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3,6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