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王漢章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春美
被 告 鉅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福成
被 告 李茂華
王識智
王國和
王國田
王國寅
王國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
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連帶將原告建物剷除後之恢復原狀既賠償,是該項後段賠償部分應屬附帶請求,依
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又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主張原告為附表所示建物之
所有權人,並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建物造價,總計新臺幣(下同)520萬2,150元,而該部分建物造價應屬訴之聲明第1項回復原狀之費用,是其訴訟目的一致,依上開規定,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0萬2,15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
公證書之補償金部分,暫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該部分留待承審法官於審理中核定,再依該訴訟標的價額命補繳裁判費,
附此敘明。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520萬2,150元,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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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8、28建物,面積合計111.49坪,為豬舍使用,造價每坪約3萬5,000元,共計390萬2,1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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