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85號
再審 原告 陳于玄
李怡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平實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9號民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705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