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湯朝欽
李紫菱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湯朝欽、李紫菱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4,760,000元、2,040,0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依此
訴訟標的金額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