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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3號
原      告  郭啓明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被      告  竟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有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守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