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鴻潔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
聲請對
被告洪靖傑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洪靖傑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32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