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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鈺龍 
訴訟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曾彥鈞律師
            高亦昀律師(已解除委任)
            查名邦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李明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家驊 


被      告  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但被告如以……」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永豐富不動產有限公司』如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