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
原 告 富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永昌核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3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84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