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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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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程順發 
訴訟代理人  周嘉韋律師
被  上訴人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由送達翌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上訴之末日應為111年11月8日,上訴人於111年11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依上說明,本件上訴已經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