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25號
原 告 鈺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核發在
案,
惟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461元,應徵收
第一審
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2,87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