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育
陳正昌
即被 告 陳寶元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號五樓之0
陳泰章
陳傳明(即陳甲宗之
承受訴訟人、陳奕竹即陳奕得 之承當訴訟人)
陳建宏
陳煥璋(即陳甲宗之承受訴訟人、陳奕竹即陳奕得 之承當訴訟人)
陳鄭寳猜
方秀英
林崇耀
吳素妙
莊世興
劉欣怡
曾河銘
梁清南
李秀敏
梁梵瑩
方醫良
梁家萍
鄭正昇
黃寶環
林玄瀞
馬榮霙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2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