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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陳志榮
            陳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祈材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2,835元【計算式:(701.9+189.94+1787.39+330.98+39.25+189.29)平方公尺×80867/605620×4,400元=1,902,83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