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陳志榮
陳俊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陳祈材等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2,835元【計算式:(701.9+189.94+1787.39+330.98+39.25+189.29)平方公尺×80867/605620×4,400元=1,902,83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