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可琁有限公司
被 告 興永固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前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5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業經本院於辯論通知書內載明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併寄多元化繳費說明及繳費單供原告繳款,該通知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寄送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