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06號
原 告 盈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色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運費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1號
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8,019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8,0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