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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      告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旭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代為收受本院送達被告之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