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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 告 林明良
訴訟
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旭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舜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原告代為收受本院送達
被告
之
起訴狀
及
開庭
通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