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郭芳琪
郭芳坤
代 表 人 蕭鼎謙
以上
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473號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