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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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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泰佑 
            盧香杏 
被      告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及
被告蔡忠穎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被      告  蔡忠旂即蔡明輝之繼承


            蔡忠軒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蔡忠穎即蔡明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裁判日期「111年11月25日」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1月24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