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上 訴 人 湯志賢
住○○市○○區○○路00000號
以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4,84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