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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7號
原      告  展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彰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積德佳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湖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陳慈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複代理人    葉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