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及被
上訴人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具狀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
裁判費。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