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720號
原 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雪麗
訴訟代理人 方鈺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原告業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5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