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峻偉
即 原 告 盛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決
要旨可資參照)。
二、
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主文為【一、
被告海鐵科自動化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4萬6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海鐵科自動化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32,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於原告以88萬20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海鐵科自動化有限公司如以264萬6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是依判決結果,上訴人為獲勝訴判決之人,本院判決對上訴人並無任何不利益可言,根據
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並無上訴利益,其提起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