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明科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楊閔翔律師
被 告 邱煥瑜
楊麗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楊明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
惟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96,130元,
核與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即犯罪所得共280,942元不符。茲因原告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逾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部分,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要件,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9,79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