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848號
原 告 兵安娜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
被 告 統綠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
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