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08號
原 告 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嗣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
開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