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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集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西 
被      告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213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補繳18,81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8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