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集財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213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補繳18,81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8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