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蔡依玲
複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侯信逸律師
林正旺律師
侯信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秝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利息(調字卷第11頁),
嗣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㈤狀
暨聲請調查證據㈢狀,將聲明之本金擴張為2,733,500元(訴字卷二第127頁)。原告就前開具狀
擴張聲明部分尚未繳納
裁判費,經核其擴張後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00元(調字卷第9頁),尚應補繳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32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