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志昌
即 被 告 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