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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楊宜虹
上列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正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
迄
未繳納
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