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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全球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穎
送達代收人  蘇清林
被      告  邑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菁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