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永發魚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百羿企業有限公司、邱其祥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8,43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