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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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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環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連 
訴訟代理人  謝清江 
被      告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
  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
  主張其已終止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非被告董事,被告拒不辦理變更登記,致公司登記表上仍記載其為被告董
  事,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存否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
  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不安狀態存在,且此不安狀態得以確
  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即認具備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先為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原為被告董事,於民國110年7月7日寄發臺北莒光郵局第371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自同年月9日起辭任董事職務,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該日起終止而不存在,被告並於同年月8日收受該存函,可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已不存在。被告迄拒不辦理變
  更登記,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仍將原告登載為被
  告董事,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有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原告與
  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對有收受系爭存證信函,及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
  係業經原告終止而不存在等情不為爭執,惟被告公司現已未
  營運,沒有資金及能力去辦理歇業登記或董事變更登記,原
  告倘願先自費辦理,被告願為配合,原告日後再循清算程序
  主張相關費用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回。
四、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
  委任之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
  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非對話而為
  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第216條第3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
  、第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
  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既得隨時終止,則當事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時,不論其所持理由為何,均應發生終止之效
  力(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五、查原告主張其業以系爭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自110年7月9日起辭任董事職務,該存證信函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被告收受等情,有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可稽(補字卷第19-20頁、本院卷第4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
  真實。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
  110年7月9日起已發生終止之效力。然被告遲不辦理變更登記,致被告公司登記資料上仍記載原告為被告董事,確對原
  告私法上權利有所影響。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10年7月9日
  起不存在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所提證據,經斟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不一一
  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對
  被告之請求雖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本院審酌原告
  僅係就部分期間內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受敗訴之判決,且
  本件訴訟係肇因被告迄未辦理變更登記所致,故本件訴訟費
  用仍應由被告負擔為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