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張瑞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張籃山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張文輝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奕廷律師
            湯建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