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4,68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萬9,41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9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