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林秋華
林穀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
予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收受,有
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