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耕暘有限公司
被 告 紅螞蟻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而
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經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
上開裁判費,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