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 告 長榮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張中獻律師
葉怡欣律師
被 告 景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黃碧珠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被告黃碧珠所涉業務
侵占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決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
聲請之聲請,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