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
聲請對
被告隆惠穩企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隆惠穩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406元,應繳
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