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對於
被告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7,025元,應繳
裁判費1萬7,038 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