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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      告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