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張育誠
被 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彭敬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表示
兩造已有和解共識,希能當庭簽署和解筆錄,以免爭議,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