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丰采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合夥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