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亞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銘 
原      告  吳鋐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陳祥銘 

兼列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